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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2021-02-04 04:02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第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管理,維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權益,保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規范,結果真實、科學、可靠和可追溯,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本規范。

        本規范涵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全過程,包括臨床試驗的方案設計、實施、監查、核查、檢查,以及數據的采集、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等。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是指在經資質認定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對擬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或者驗證的過程。

        第四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依法原則、倫理原則和科學原則。

        第五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信息通報機制,加強第三類醫療器械、列入國家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品目的醫療器械開展臨床試驗審批情況以及相應的臨床試驗監督管理數據的信息通報。


        第二章 臨床試驗前準備

        第六條 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明確的試驗目的,并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預期的受益以及風險,預期的受益應當超過可能出現的損害。

        第七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完成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包括產品設計(結構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預期用途以及適用范圍、適用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檢驗、動物試驗以及風險分析等,且結果應當能夠支持該項臨床試驗。質量檢驗結果包括自檢報告和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注冊檢驗合格報告。

        第八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準備充足的試驗用醫療器械。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研制應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

        第九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進行。

        所選擇的試驗機構應當是經資質認定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且設施和條件應當滿足安全有效地進行臨床試驗的需要。研究者應當具備承擔該項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并經過培訓。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與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就試驗設計、試驗質量控制、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申辦者承擔的臨床試驗相關費用以及試驗中可能發生的傷害處理原則等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臨床試驗應當獲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列入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還應當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批準。

        第十二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接受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通報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的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第三章 受試者權益保障

        第十三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確定的倫理準則。

        第十四條 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

        參與臨床試驗的各方應當按照試驗中各自的職責承擔相應的倫理責任。

        第十五條 申辦者應當避免對受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等臨床試驗參與者或者相關方產生不當影響或者誤導。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避免對受試者、申辦者等臨床試驗參與者或者相關方產生不當影響或者誤導。

        第十六條 申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參與臨床試驗的補償措施,誤導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

        第十七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通過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向倫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臨床試驗方案;

        (二)研究者手冊;

        (三)知情同意書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材料;

        (四)招募受試者和向其宣傳的程序性文件;

        (五)病例報告表文本;

        (六)自檢報告和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七)研究者簡歷、專業特長、能力、接受培訓和其他能夠證明其資格的文件;

        (八)臨床試驗機構的設施和條件能夠滿足試驗的綜述;

        (九)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研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聲明;

        (十)與倫理審查相關的其他文件。

        倫理委員會應當秉承倫理和科學的原則,審查和監督臨床試驗的實施。

        第十八條 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者應當及時向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及時通報申辦者、報告倫理委員會:

        (一)嚴重不良事件;

        (二)進度報告,包括安全性總結和偏離報告;

        (三)對倫理委員會已批準文件的任何修訂,不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或者與臨床試驗目的或終點不相關的非實質性改變無需事前報告,但事后應當書面告知;

        (四)暫停、終止或者暫停后請求恢復臨床試驗;

        (五)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或者臨床試驗科學性的臨床試驗方案偏離,包括請求偏離和報告偏離。

        為保護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在緊急情況下發生的偏離無法及時報告的,應當在事后以書面形式盡快按照相關規定報告。

        第十九條 臨床試驗過程中,如修訂臨床試驗方案以及知情同意書等文件、請求偏離、恢復已暫停臨床試驗,應當在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后方可繼續實施。

        第二十條 應當盡量避免選取未成年人、孕婦、老年人、智力障礙人員、處于生命危急情況的患者等作為受試者;確需選取時,應當遵守倫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附加要求,在臨床試驗中針對其健康狀況進行專門設計,并應當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一條 在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前,研究者應當充分向受試者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說明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包括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等。經充分和詳細解釋后由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條 知情同意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以及對事項的說明:

        (一)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關信息;

        (二)臨床試驗機構的名稱;

        (三)試驗名稱、目的、方法、內容;

        (四)試驗過程、期限;

        (五)試驗的資金來源、可能的利益沖突;

        (六)預期受試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

        (七)受試者可以獲得的替代診療方法以及其潛在受益和風險的信息;

        (八)需要時,說明受試者可能被分配到試驗的不同組別;

        (九)受試者參加試驗應當是自愿的,且在試驗的任何階段有權退出而不會受到歧視或者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受影響;

        (十)告知受試者參加試驗的個人資料屬于保密,但倫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或者申辦者在工作需要時按照規定程序可以查閱受試者參加試驗的個人資料;

        (十一)如發生與試驗相關的傷害,受試者可以獲得治療和經濟補償;

        (十二)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可以隨時了解與其有關的信息資料;

        (十三)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可能獲得的免費診療項目和其他相關補助。

        知情同意書應當采用受試者或者監護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文字。知情同意書不應當含有會引起受試者放棄合法權益以及免除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申辦者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負責任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獲得知情同意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無行為能力的受試者,如果倫理委員會原則上同意、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符合其自身利益時,也可以進入臨床試驗,但試驗前應當由其監護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二)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均無閱讀能力時,在知情過程中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經過詳細解釋知情同意書后,見證人閱讀知情同意書與口頭知情內容一致,由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口頭同意后,見證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名并注明日期,見證人的簽名與研究者的簽名應當在同一天;

        (三)未成年人作為受試者,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未成年人能對是否參加試驗作出意思表示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如發現涉及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預期以外的臨床影響,應當對知情同意書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修改的知情同意書經倫理委員會認可后,應當由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重新簽名確認。

        第二十四條 知情同意書應當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訂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書在試驗過程中有修訂,修訂版的知情同意書執行前需再次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修訂版的知情同意書報臨床試驗機構后,所有未結束試驗流程的受試者如受影響,都應當簽署新修訂的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 受試者有權在臨床試驗的任何階段退出并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第四章 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六條 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按照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類別、風險、預期用途等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七條 未在境內外批準上市的新產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經醫學證實的,臨床試驗方案設計時應當先進行小樣本可行性試驗,待初步確認其安全性后,再根據統計學要求確定樣本量開展后續臨床試驗。

        第二十八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一般信息;

        (二)臨床試驗的背景資料;

        (三)試驗目的;

        (四)試驗設計;

        (五)安全性評價方法;

        (六)有效性評價方法;

        (七)統計學考慮;

        (八)對臨床試驗方案修正的規定;

        (九)對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報告的規定;

        (十)直接訪問源數據、文件;

        (十一)臨床試驗涉及的倫理問題和說明以及知情同意書文本;

        (十二)數據處理與記錄保存;

        (十三)財務和保險;

        (十四)試驗結果發表約定。

        上述部分內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關文件如研究者手冊中。臨床試驗機構的具體信息、試驗結果發表約定、財務和保險可以在試驗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協議加以規定。

        第二十九條 多中心臨床試驗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試驗方案在不同的臨床試驗機構中同期進行。其試驗方案的設計和實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驗方案由申辦者組織制定并經各臨床試驗機構以及研究者共同討論認定,且明確牽頭單位臨床試驗機構的研究者為協調研究者;

        (二)協調研究者負責臨床試驗過程中各臨床試驗機構間的工作協調,在臨床試驗前期、中期和后期組織研究者會議,并與申辦者共同對整個試驗的實施負責;

        (三)各臨床試驗機構原則上應當同期開展和結束臨床試驗;

        (四)各臨床試驗機構試驗樣本量以及分配、符合統計分析要求的理由;

        (五)申辦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對試驗培訓的計劃與培訓記錄要求;

        (六)建立試驗數據傳遞、管理、核查與查詢程序,尤其明確要求各臨床試驗機構試驗數據有關資料應當由牽頭單位集中管理與分析;

        (七)多中心臨床試驗結束后,各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應當分別出具臨床試驗小結,連同病歷報告表按規定經審核后交由協調研究者匯總完成總結報告。


        第五章 倫理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應當至少由5名委員組成,包括醫學專業人員、非醫學專業人員,其中應當有不同性別的委員。非醫學專業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為法律工作者,一名為該臨床試驗機構以外的人員。倫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評估和評價該項臨床試驗的科學、醫學和倫理學等方面的資格或者經驗。所有委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倫理準則和相關規定,并遵守倫理委員會的章程。

        第三十一條 醫療器械倫理委員會應當遵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倫理準則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職責。

        倫理委員會中獨立于研究者和申辦者的委員有權發表意見并參與有關試驗的表決。

        第三十二條 倫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事先通知,參加評審和表決人數不能少于5人,作出任何決定應當由倫理委員會組成成員半數以上通過。

        研究者可以提供有關試驗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應當參與評審、投票或者發表意見。

        倫理委員會在審查某些特殊試驗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加。

        第三十三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從保障受試者權益的角度嚴格審議試驗方案以及相關文件,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研究者的資格、經驗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參加該臨床試驗。

        (二)臨床試驗機構的人員配備以及設備條件等是否符合試驗要求。

        (三)受試者可能遭受的風險程度與試驗預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適。

        (四)試驗方案是否充分考慮了倫理原則,是否符合科學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適當、受試者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員可能遭受風險的保護以及受試者入選的方法是否科學。

        (五)受試者入選方法,向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提供的有關本試驗的信息資料是否完整、受試者是否可以理解,獲取知情同意書的方法是否適當;必要時,倫理委員會應當組織受試人群代表對資料的可理解程度進行測試,評估知情同意是否適當,評估結果應當書面記錄并保存至臨床試驗結束后10年。

        (六)受試者若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傷害或者死亡,給予的治療和保險措施是否充分。

        (七)對試驗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見是否可以接受。

        (八)是否能夠在臨床試驗進行中定期分析評估對受試者的可能危害。

        (九)對試驗方案的偏離可能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響試驗的科學性、完整性,是否可以接受。

        第三十四條 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應當由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負責建立協作審查工作程序,保證審查工作的一致性和及時性。

        各臨床試驗機構試驗開始前應當由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負責審查試驗方案的倫理合理性和科學性,參加試驗的其他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在接受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文件審查的方式,審查該項試驗在本臨床試驗機構的可行性,包括研究者的資格與經驗、設備與條件等,一般情況下不再對試驗方案設計提出修改意見,但是有權不批準在其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試驗。

        第三十五條 倫理委員會接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申請后應當召開會議,審閱討論,簽發書面意見、蓋章,并附出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專業以及本人簽名。倫理委員會的意見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暫?;蛘呓K止已批準的試驗。

        第三十六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對本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受試者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時間書面要求暫?;蛘呓K止該項臨床試驗。

        被暫停的臨床試驗,未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不得恢復。

        第三十七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保留全部有關記錄至臨床試驗完成后至少10年。


        第六章 申辦者職責

        第三十八條 申辦者負責發起、申請、組織、監查臨床試驗,并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申辦者通常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申辦者為境外機構的,應當按規定在我國境內指定代理人。

        第三十九條 申辦者負責組織制定和修改研究者手冊、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有關標準操作規程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并負責組織開展臨床試驗所必需的培訓。

        第四十條 申辦者應當根據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特性,在經資質認定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選擇試驗機構及其研究者。申辦者在與臨床試驗機構簽署臨床試驗協議前,應當向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者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其決定是否可以承擔該項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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